2005年6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证据失实审计人员将被追究
郄建荣

    据《法制日报》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出了错误照样追究责任,这是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日前制定出台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这一办法还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界限及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办法从审计查证、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等关键环节,划分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
    其中,对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要追究审计组成员的审计执法责任;未认真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要追究审计组长的审计执法责任;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代拟的审计法律文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要追究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计执法责任等。